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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焦高铁项目潞城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16       大    中    小      来源:

   史回乡、合室乡、店上镇、翟店镇人民政府,潞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太焦高铁项目潞城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太焦高铁项目潞城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确保太焦高铁工程项目顺利建设,严格办事程序,依法规范太焦高铁潞城段征地安置补偿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182号令);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5.《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潞城市推进太焦高铁项目建设领导组的通知》(潞政办函〔2016〕20号);

  6.参照长邯高速扩能改造工程及大水网工程标准执行。

  二、补偿标准 

  太焦高铁潞城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的平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补偿倍数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三、费用管理 

  (一)费用分配

  依据《山西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182号令)有关规定,本次费用分配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安置补偿费:持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没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两项费用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分配的基础上,由各有关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合理安置各失地农户。

  (二)费用的支付

  征地补偿费全部设立专帐专户管理。(1)制订用款计划。由村委(社区)提出用款计划,经村、支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办事处审查同意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2)明确拨款方式。由太焦高铁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请示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款项拨付到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专帐、专户管理监督使用;(3)确保资金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4)切实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切实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乡镇、办事处、被征地村负责提供应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具体测算保障费用并配合落实到位,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监督管理

  各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按方案用款计划使用,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收支状况,乡镇、办事处负责全程监督管理,并将分配使用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农经中心负责跟踪监督审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使用情况及被征地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取与注销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凡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经中心、人社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只作为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太焦高铁项目潞城段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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