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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06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潞城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提高全市应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潞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4风险评估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数量、规模、频率等方面呈上升趋势。如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疏导、化解、处置,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城市化进程中涉及拆迁改造、城乡建设的矛盾凸显,易形成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特别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增长较快,且规模不断扩大、规格不断提升、档次不断提高、时间不断延长,安全保卫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活动现场受天气、人为、意外等因素易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型构筑物、大型商场(超市)、展会、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易受火灾、案件、意外等因素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在人流、客流波动较大时受天气、路况、调度和火灾、案件、事故等因素易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2 事件分级及指挥权限

  2.1事件分级

  依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

  2.1.1 Ⅰ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1.2 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1.3 Ⅲ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1.4 Ⅳ级(一般):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2 我市负责的Ⅳ级即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具体划分和指挥

  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A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组织多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1)造成2人死亡(失踪)或5-9人重伤,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A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B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挥,少数几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1)造成1人死亡(失踪)或1-4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B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C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部门领导指挥,由一两个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1)未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但有5人以上受轻伤,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C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潞城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按事故级别高低设立不同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不变。

  3.1.1 4A级:总指挥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3.1.2 4B级: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1.3 4C级: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1.4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对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文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武部、市广播电视台、市新闻中心、潞城火车站,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

  3.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挥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长治市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长治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作出的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负责建立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相关数据和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正面引导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协调协助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

  (2)市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向上级政府报告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按程序研究审查与我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保障。负责监督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处置因涉外事件等引发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3)市对台办:负责参与处置涉台类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4)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疏散现场人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区域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情况下,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勘察现场;协助卫计部门救助伤员;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5)市民政局:负责拨放救灾物资,视情组织接受救灾捐赠,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救济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7)市教育局:负责参与处置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校园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广大师生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8)市人社局:负责为遭受伤害的职工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9)市住建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运输提供公路交通保障。

  (11)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提出医疗救援方案的建议,承担防疫、饮用水卫生和病患、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12)市安监局: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13)市食药监局:负责为受伤人员救治提供药品、器械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中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4)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16)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公司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7)市文化局:负责参与因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而引发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发生在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潞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20)市广播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广播电视新闻报道,根据指挥部授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21)市新闻中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平面媒体新闻报道,根据指挥部授权通过《潞城新闻》报纸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22)潞城火车站:参与处置发生在火车站候车大厅(室)等铁路系统管辖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做好全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受伤等人员及保障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23)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4)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向指挥部提供事件现场及周边情况或地势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工作。

  (2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3.5专家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具有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对现场指挥、处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3.6 现场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确保我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顺利推进,实行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联动协作机制。指挥部分组分工如下:

  3.6.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选派相应工作人员参加。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3.6.2 情报信息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选派相应工作人员参加。负责通过“大数据”手段收集、汇总、整理、研判有关情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上传下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部分涉密程度较深、需要严格控制知密面的情报信息,可直接上报市指挥部。

  3.6.3 应急处置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人武部、联通、移动、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实施区域管制,疏散现场人员,抢险救灾,救助伤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道路、通信畅通,确保现场处置所需的水、电、气供应。

  3.6.4 后勤保障组

  由市经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调拨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配通信、运输工具,确保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迅速到位;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3.6.5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局牵头,医疗机构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对台办、各新闻单位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配合。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做好平面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3.6.7事件调查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在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件现场有关事件证据资料;围绕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活动承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邀请监察机关参与,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提出事件防范措施及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我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与事件有关联的责任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实施查处。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1)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3)落实大型活动承办者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制定安全有序的活动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立项、审批、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4)公安机关加大社会面巡逻防控力度,积极推进以公共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为重点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检查频率。

  (5)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2 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要树立“大治安”理念,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为及时妥善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提供情报信息支撑。要充分依托现有的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处置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的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迅速、高效、联动”的社会面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对可能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3 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历年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情况、大型活动计划安排、社会面治安秩序、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社会矛盾排查情况、公共场所隐患排查等要素,对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联动机制建设,组建相关联动处置应急机构,实现数据信息、处置资源的大整合大联动,切实提高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整体效能;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公共场所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4. 预警与发布

  4.4.1确定预警级别。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指挥部应提前组织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级别。

  4.4.2 发布预警信息。市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负责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并向全市发布预警公告;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车、报警器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4.4.3 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并取消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 预防与预警行动

  4.5.1 信息核实。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4.5.2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核实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市公安局或辖区派出所加强对相关场所的巡逻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5 应急响应主要流程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结束

  6 信息报告

  6.1 现场报告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主管部门接报后,在事发30分钟之内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6.2 逐级报告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上报。

  6.3 报告要求和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发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目前处置情况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4 信息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事态情况,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现场情况进一步核实后,经市领导批准,事发1小时内,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分别向长治市政府和长治市公安局书面报告情况。同时,市政府办向市委办通报情况。

  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7.1.1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1.2 Ⅲ级及以上响应

  (1)发生Ⅲ级、II级、I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参照4A级响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件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7.2 应急处置

  7.2.1先期处置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事发乡镇、办事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现有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7.2.2 应急处置参考措施

  Ⅳ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发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根据事发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尽快组织划定对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管控,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确保处置所需人员、车辆、设备快速到达现场。

  (4)维护好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5)根据现场情况,可封锁有关事发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社会面防控,对易受冲击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党政军机关驻地、重点工程项目区域、人员密集区域、重点企业、学校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9)宣传部门要尽快介入,组织、协调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财政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及时审核、拨付相关款项,保障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11)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好相应的抢险救灾突击队伍和设备器材,根据需要参与处置工作,及时修复受损设施。

  (12)卫计部门要协调配合,保持药品、器械持续供应,及时组织开展卫生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通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病患、伤员得到及时救助。

  (13)采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8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同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9 善后工作

  9.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影响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9.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3 总结评估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10 应急保障

  10.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队伍是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驻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救援队伍是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10.2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储备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和通讯、食品、饮用品、帐篷、被褥等物资。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乡镇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0.3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市文化局,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10.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10.6 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0.7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10.8 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乡镇、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10.9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和经费应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门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0.10 避难场所保障

  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1 监督管理

  11.1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1.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3 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

  12.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1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IV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潞城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成员单位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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