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 信 人 王强 写信日期 2016-12-06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家人于4年前私养女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但是由于家有一子,无法构成正常的收养手续,但是国家政策好,于2008年9月22日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通过这一通道为孩子办理户口正常入学。希望领导核实。

回复单位 潞城市民政局和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16-11-14
回复内容

首先感谢当事人对所反映的“有子女又私自收养女婴”信件的关注,收件后,我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潞城市民政局和公安局进行调查落实,现将调查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而网民王强家有一子,又收养一女婴,显然不符合“无子女”这一条件,故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详细情况,建议当事人直接到民政局、公安局咨询。 

以上情况如有不妥,敬请当事人反馈,也可直接咨询潞城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355-6762159;潞城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355-6778075。